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园区法定机构改革 试点工作的决定_时政_大连新闻网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关于推进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普湾经济区、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及其他适合设立法定机构的园区。

    二、法定机构依法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三、法定机构主要负责试点园区政策制定、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进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改革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园区法定机构改革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坚持权责法定。通过法定授权,明确园区运营模式、机构性质、治理结构、职责权限、功能定位。

    (三)坚持因地制宜。建立与试点园区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薪酬分配、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各项制度。

    (四)坚持改革创新。赋予试点园区更大自主权,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
发布日期: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