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保新利好来了

我市降低社保费率让企业和参保人双双减负

    大连新闻网讯(记者于艳新)7月1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自2019年9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7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地区使用的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口径年平均工资为5761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数据,我市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7592元,月在岗平均职工工资为7299元,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35%。

    过去,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在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5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现在,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7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

    以选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例,政策调整后月缴费基数2881元,月需缴费576.2元,比上年度最低月缴费额818.8元少缴242.6元,比使用2018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最低缴费额875.8元每月少缴299.6元。

    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后,我市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调整至16%,2019年5月-6月,为全市企业实际减负2.74亿元。预计5月-12月将为企业减负10.79亿元。从2019年6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执行0.5%,6月份为全市企业实际减轻负担0.37亿元,预计6月-12月将为企业减负2.59亿元。7月1日起,以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口径平均工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适当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预计7月-12月企业和参保人员少缴23.4亿元。今年落实《实施方案》预计将共为企业减轻社保费负担36.78亿元。

 

重点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大连新闻网讯(记者刘湘竹)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 7月2日,大连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方案》,重点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政策保障对象是指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包括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退役志愿兵(士官)和城镇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

    据了解,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不同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经济社会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改革,部分退役安排工作士兵或未获得安置岗位,或安置后下岗失业,生活难以保障,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需要政府从帮扶救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予以照顾。

    我市对开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保险问题工作非常重视。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精神,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助。

    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为让退役士兵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方案》规定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登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士兵身份证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对低保、特困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对有原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进行认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部门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确定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涉及省内异地的参保信息核査,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助核查认定缴费信息;跨省异地的参保信息核査,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至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认定缴费信息,反馈缴费责任主体。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先由缴费单位垫付,凭缴费凭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办理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或自谋职业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不需垫付),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办理补缴手续。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统一由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经费给予全额补助;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先垫付,凭缴费凭证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此外,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人员甄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为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档案材料丢失、不全、有歧义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有关材料、证件判定,当地武装部、征兵办、公安等部门帮助确认退役士兵基本信息。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两参、进藏兵、伤病残和烈士子女如果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那就适用此次政策,如果不是,即不在政策范围内。地方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过地方性的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这些人员不在《意见》保障范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如果原安置单位无缴费能力,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政府行政机关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可直接认定为无缴费能力。本着为退役士兵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军龄计算到月。以义务兵为例(例如当年12月入伍,两年后12月退伍),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事项时按照社保政策,军龄可计算为25月。这种认定只限于这次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事宜,与现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家庭优待金等服役年限的计算方式不同。其他志愿兵、士官军龄比照相同办法认定。属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在申请办理补缴时需提交实适时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同时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如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个人缴费部分将不享受政府补助。此次政策只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没有增量。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如果退役士兵本人2019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要进行医保补缴登记,因为全国统一确定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按程序对士兵身份和缴费记录、断缴月数进行审核确认,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退役士兵本人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此次如果不申请登记,将会影响其在退休时享受医保补缴政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不在此次政策范围内。失业险、生育险、工伤险等其他方面诉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接续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我们将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层层压实责任,强力组织推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2019年底完成主体工作任务。

    申报人员准备材料包括: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此项资料务必收集齐备,否则将影响办理补缴;属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的,需提交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大连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补缴接续工作政策咨询电话及受理窗口地址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13个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设了政策咨询电话、设立了受理窗口,公布如下:

    地 区政策咨询电话受理窗口地址大 连市82356175、82356187中山区82563130、82563500中山区白玉街65号行政大厦3楼西岗区83611962西岗区北京街50号7楼沙河口区    84361018、4361015、

    84361017

沙河口区成仁街116号甘井子区86658306甘井子区周水子广场2号旅顺口区86612755旅顺口区长江路235号金普新区88029202、88029707金州区斯大林路378号普兰店区83275007太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83189975大连市普兰店区兴中路5号83183906丰荣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62395219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文化路115-6号瓦房店市85615029    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

庄河市89723686    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

    (公安局斜对面)

89876337庄河市城关街道办事处89813276庄河市新华街道办事处89716627庄河市兴大街道办事处89373730、89379071庄河市昌盛街道办事处长海县39372100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06号    长兴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

85230632长兴岛街道行政服务大厅85280072交流岛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花园口经济区89169026花园口区管委会南楼418室高新园区84791962    高新园区高新街1号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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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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