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璐
市政府网站日前发布《大连市市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该目录共包含22个行业部门(单位)的123项市设政务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32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检查12项、其他行政权力24项、公共服务事项29项。
多项补贴在目录中予以明示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企业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学给予补贴
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大委发〔2015〕8号),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
符合条件的公房须向合法承租人出售
根据,《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大房改发〔1997〕9号),凡坐落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范围内,使用功能齐全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除别墅式、旧中、日式,纳入近期改造规划的,市政府已公布的商业街的一层住房及改变使用用途(含曾改变过用途)的住房外,均须向在其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内常住户口的合法承租人(含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成年人)出售。
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以用户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热用热行为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报告处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罚1000元以下
根据《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1999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09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