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并在类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捐助法人项下,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所确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与此前被《民法通则》和《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院校法人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宗教组织“三法人”制度框架。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注册的行政审批问题,《民法典》第58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规定:“(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结合以上两条,2019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出台《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对上述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均予以细化,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注册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政府规章的三级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