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燕
大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新修订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主要有七大亮点:一是增加了环保设施开放的内容;二是细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三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四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五是加大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治理力度;六是突出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信用建设的内容;七是增加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尽职免责的内容。
条例将我市创新开展的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举措写入法规,明确“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开放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 条例将查封、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可以行使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违法行为,具体细化为七项内容,并将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也纳入其中。
条例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以及规范产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约谈制度,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对未尽责履职的进行约谈。
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条例规定了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明确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
条例增加规定了促进环保领域征集系统建设、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