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港内采掘、爆破通报、批准事项

    大连新闻网讯(刘世方 记者赵蕴颖)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经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正式实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迎来一系列重大变化。

    大连坐拥“一岛三湾”港口布局,随着港口资源整合及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海底隧道等重大涉水工程的建设施工,大连辖区水上水下活动也将进入到一个增长期。大连海事局作为大连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调整

    根据国务院取消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的规定,以及《港口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后的表述,将“采掘、爆破”修改为“港外采掘、爆破”; 删除“过驳”许可办理;取消“航道养护疏浚”许可办理;新增“开采”事项。

    变化二:通报、批准事项增加

    港内采掘、爆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

    新增管辖海域内开采事项需要由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变化三:取消通航安全评估制度

    将通航安全评估变为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审查,该技术审查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

    变化四:取消通航安全核查

    取消通航安全核查,改为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制度。

    变化五: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相关变化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办理延期由许可证有效期前20天变为15天;办理主体增加“施工单位”。

    变化六:处罚款项变动

    一、对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进行严厉处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增加“(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款项;

    三、加重处罚的事项增加了岸线水上水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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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