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万恒
本报讯 1987年出生的王某是一家商场的售货员。他曾因盗窃罪被大连金州区法院判刑4年半。
2018年5月,王某认识了未满14岁的女孩小娜(化名)。5月11日、19日和25日,王某在明知小娜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自己位于甘井子区某小区的家中,先后3次和小娜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月10日,他被警方刑事拘留。
10月10日,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王某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多次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已认定王某多次强奸幼女的量刑情节,已予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予采纳。12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