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_时政_大连新闻网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等;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如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等。

    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等。

    一个民族有大小不同的多个聚居区,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在全国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等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我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目前,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10个建有民族乡。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

    根据《宪法》第115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大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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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22